咸阳妇幼保健院40名抗疫医护被裁,你有什么看法?
导读:事情经过近日,一篇“抗疫一线医护员工被辞”的行为占据了热搜,我打开一看,大概意思就是:40名抗疫医护在防疫工作结束后,被医院通知参加“人才优化”考试,最终被“末尾淘汰”。不仅没领到抗疫的补助,反而被突然裁掉,甚至被要求“自愿辞职”。大家表示...
事情经过
近日,一篇“抗疫一线医护员工被辞”的行为占据了热搜,我打开一看,大概意思就是:40名抗疫医护在防疫工作结束后,被医院通知参加“人才优化”考试,最终被“末尾淘汰”。不仅没领到抗疫的补助,反而被突然裁掉,甚至被要求“自愿辞职”。大家表示“十分寒心”。
随后我又从医院的解释中读出以下信息:咸阳市妇幼保健院于2019年12月份进行了一次考试(包括考试和现场操作),准备以末位淘汰的原则进行“人才优化”。但由于疫情原因,裁员一事搁置,直到前两天,进行了一次性裁员40多人,包括26名护士以及在休产假和哺乳假的员工。在整个过程中医院完全遵循《劳动法》及《劳动合同法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,并积极在法律框架内给劳动者予以补偿,现已与大部分聘用人员达成调解补偿协议。上面就是这件事到目前为止的全部过程。
这件事上我们也看得出院方在此事上的一些做法稍微有点不妥。
那就是时间点太急了,我觉得完全可以等一些员工休完产假和哺乳假之后再说这件事。用完人之后,就把人裁了,岂不寒心?那早知道要裁人,为什么不排那些不会被裁的人去一线工作呢?
根据我从一些法律朋友那里了解到,在劳动法第41条,关于企业裁员的第二个情形有:
第一条: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,第二条: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,并经当地政府认定为困难企业的。第三条:企业转产、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,经变更劳动合同仍需裁减人员的,第四条:其它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。
其中第一条与第三条显然不适合,而第二条根据院方的声明看来,院方有可能是往这一条上靠,但是,是否真正的经营困难,不是企业自己说了算,而是需要由政府进行认定。院方明显未走这一程序。
抗疫也不是护身符
虽说医院有做的不对的地方,但工作这事还是比较现实的事情。医院既然有临聘合同的存在,那双方都有解除合同的权利,只是这事必须双方要好好坐下来谈判。
参加抗疫的确做出过贡献,我们也给与了尊重和奖励,但这也不能成为护身符,也希望某些媒体不要误导群众用抗疫来博同情!各位,意下如何?
谢谢阅读,祝您心明眼亮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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